2024年10月15日9时02分许,王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轿车沿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汽车站西门门前路段时,遇撒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此处人行横道由东向西通过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撒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监控画面显示,王某在驾驶车辆行经至人行横道时,未提前减速慢行,反而加速想要尽快通过人行横道。此时撒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人行横道由东向西通过,才走到一半时,便遇到加速行驶而来的王某驾驶的车辆。此时王某紧急刹车时已经来不及了,将撒某某撞得飞了出去。撒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头部撞到车辆挡风玻璃后又重重地摔到地面上,受伤严重。
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银川交警提醒:驾驶机动车遇人行横道时,请务必遵从“一慢、二看、三通过”的原则,减速慢行,主动礼让行人,确保安全后再通过人行横道。(兴庆区交警一大队)